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何变更税收征收方式?

办理条件

(一)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含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定期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纳税人直接在“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中操作,不在本项操作。

申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

办事流程

(1)审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对于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退税规定

税款在征收额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多退少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款的退补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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