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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人事档案引发纠纷:拒绝转档有权索赔 查询档案不得任意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1-09-24 10:26:18

鉴于人事档案作为员工个人信息的储存库,收存着员工履历、自传、鉴定(考评)、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等资料,决定了其对员工至关重要。但现实中,有关人事档案引发的纠纷并非个例,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

丢失档案,可诉补办

孙女士从公司离职后,到另一家单位任职。鉴于公司一再推诿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孙女士通过“穷追猛打”终于得知自己档案已被公司丢失的真相。可面对孙女士的补办请求,公司却一直未作答复。

点评

孙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在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公司补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拒绝转档,有权索赔

张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公司一再挽留,甚至向其承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但其不为所动,仍执意离去并到另一单位任职。

出于报复,公司借口张女士的离职交接手续不全,扣押其档案,拒绝转档。

点评

即使张女士离职交接手续不全,公司也不得扣押其档案、拒绝转档。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即不管员工离职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用人单位都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否则,必须赔偿员工由此遭受的损失。

查询档案,不得任意

在职场打拼多年的刘女士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任职,其档案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过。

2021年4月,刘女士又一次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基于对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知之甚少,要求公司让其查阅、复印,但被公司以其无权查询为由拒绝。

点评

刘女士的确无权查询。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第(一)(四)项分别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正因为刘女士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供职,属于流动人员,公司自然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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