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欧阳女士幼年父母双亡、早年丧夫,独自一人将独生子抚养长大。不料儿子在高考落榜后抑郁,精神逐渐失常,最后彻底丧失自理能力,最终只能在专业疗养院疗养,欧阳女士是他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今年初,欧阳女士不幸罹患癌症,确诊时已是癌症晚期,癌细胞迅速扩散。欧阳女士被确诊一周后说话开始结巴、神志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在偶尔清醒的时候,她惦记着为唯一的儿子作安排——指定自己的侄女在自己离世后担任儿子的监护人,保护儿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无奈,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证员,在了解到欧阳女士的病况后都遗憾地拒绝为她提供服务。
随着人们遗嘱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朋友喜欢在自己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订立一份遗嘱,但也有不少朋友在弥留之际才想起“临终托孤”。弥留之际再安排“身后事”是否可行?
● 法律解读
古装影视剧里经常上演“临终托孤”的桥段:老皇帝临终前摒弃左右,独自将大臣叫到床前,指定皇位继承人并托付老臣好好辅佐新君,然后长舒一口气,撒手人寰。而现实生活中的“临终托孤”,却往往因为“托孤人”(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欧阳女士在弥留之际已经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况且订立遗嘱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极高且严格。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类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每种遗嘱都有其独特的要求和规定:
1、公证遗嘱是在公证机构订立的遗嘱,遗嘱文稿一般是打印的,根据需要会进行录音录像。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但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公证遗嘱的优势仍然明显。因为公证机关的公信力深入人心、公证规则非常成熟、公证员的遗嘱登记能力比较专业。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打印;只能签名不能盖章;年、月、日缺一不可。
3、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是通过录音录像设备录制订立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里说清楚自己是谁,立遗嘱的年、月、日。以见证人为例,“今天是×年×月×日,我叫×××,为×××订立遗嘱做见证”。
5、口头遗嘱是危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都要分别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上述规定中“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指:必须要有见证人;数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遗嘱受益人都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要同时在场见证,时间空间保持一致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还是不同遗嘱类型的规定,“临终托孤”均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 律师提醒
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通过订立遗嘱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订立遗嘱应该成为每个人、每个家庭财富传承的标配。待弥留之际才订立遗嘱,犹如已经检查出病情再上保险,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所以,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方为上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