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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自己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否意味着业主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随意变更房屋的布局呢?近日,东莞某小区业主姚某就因把卧室改造成卫生间被楼下邻居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东城法庭”)。经审理后,东城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姚某拆除由卧室改造而成的卫生间。

卧室改建卫生间引纠纷

原告何某、孙某与被告姚某的房屋是上下层关系。姚某装修房屋时将主卧的卫生间改造成书房,将与主卧卫生间相邻的卧室改造成衣帽间及卫生间。楼下邻居何某、孙某对此多次提出异议,但双方协商无果。何某、孙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拆除改造的卫生间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何某、孙某主张,改造后卫生间冲水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两人同时认为卫生间就在他们的卧室上方很不吉利,也担心卫生间会出现漏水的情况,对他们二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被告姚某则抗辩称,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把卧室改造成卫生间系根据生活需求对私人房屋进行合理布置,工程施工及竣工均按要求进行报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房屋的防水措施非常到位,从未发生渗水、漏水的情况,原告诉请纯属无理取闹。

法院认为损害原告权益

为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东城法庭承办法官林永雄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告确实存在改建行为,而且当环境较为安静时,在原告的卧室能清晰听见被告改建的卫生间冲洗马桶的流水声。

林永雄认为,对房屋进行装修虽系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也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同时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他方造成不利影响。原、被告的房屋上下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被告将卧室改造成卫生间,不仅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流水声影响下层住户的休息,还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降低了下层住户的生活质量及幸福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改造卧室为卫生间的行为属于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姚某拆除由卧室改造而成的卫生间,驳回原告申请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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