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一起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垄断协议案件。本案涉及一家行业协会和四家企业,合计罚没款将近5300万元。
据悉,2021年9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交办,对本案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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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国家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民用爆破器材(民用爆炸物品)。
据了解,上个世纪以来,我国民用爆破器材实行政府指导价,直至2014年12月,国家多部门下发《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民爆器材价格放开后,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曾经上报建议要求设置合理缓冲期,允许在缓冲期内暂按原口径审批购买民爆物品。不过相关部门未予回应。
2015年7月,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签订公约,约定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依旧实行总经销模式,由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负责总经销业务。
涉案的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利化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顺源化工有限有限公司,均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务,彼此间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总经销商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则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为上下游关系。
根据公约,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总经销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如果公约单位有违反公约行为的,协会约谈违约方,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总经销制度要求,“生产企业不直供,销售企业不外购,销售企业不跨区域销售”“销售企业之间不争生意,保持原有的利益关系”。
垄断控制价格、限制产销数量,还搞联合抵制
经查,涉案行业协会和企业多次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起初,由于未遵守发改委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的规定,涉案企业依旧按照发改委已废止的文件执行价格。彼时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在出厂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5%销售给总经销商,再由总经销商加价2.5%销售给下游经销商。
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又多次组织会议商议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实施措施。
比如2017年1月,涉案协会、企业开会确定对需求量较大的重点工程实行供应价格优惠、统一优惠价差分担比率、优惠价差结算等事项。又如2021年7月,涉案协会、企业开会上调省内工业炸药销售价格以及让利价格。总经销商、生产企业也纷纷执行了这些会议安排。
与此同时,涉案行业协会和企业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亦有限制。
公约规定,总经销商根据分销商需求申请编制全省购销合同安排表,并据此与生产企业、分销商签约。每年年初或者前一年年末,公约单位开会对年度生产销售数量和每家企业市场份额进行审核,年中召开会议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年再复核前一年每家企业市场份额执行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的某场会议还决定实施联合抵制行为。由于衢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外购民爆物品,会议决定,限定该公司于2020 年9月前停止外购,该公司以前取得的价差退回纳入全省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基金,如该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纠正,则所在地民爆物品市场不受总经销制度管理和制约。
此外,涉案行业协会和企业还与多个省外同行业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控制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或数量的垄断协议。
本案合计罚没5292.21万
依照2007年审议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都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违法责任上,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行业协会违法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鉴于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在上述垄断行为实施中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且持续时间较长,但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处以40万元罚款。
涉案企业虽然实施垄断行为时间较长,但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存在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均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仅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本案罚没款合计为5292.21万元。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湾财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