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其中提出,实施惠农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营主体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减免申报程序,实现惠农税收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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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其中提出,实施惠农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经营主体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减免申报程序,实现惠农税收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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