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统一规范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下称“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涉及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发债时所经历的登记管理、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外汇风险管理、还本付息管理、统计监测、政策衔接等环节,意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跨境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称,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使用。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此外,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两条起草思路:完善熊猫债制度框架,并统一熊猫债资金管理规则。

目前,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管理。其中,银行间市场熊猫债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交易所市场熊猫债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这两个办法规定了发债申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规范。”人民银行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的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熊猫债资金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币一体管理,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鼓励以人民币形式使用。二是资金信息登记,境外机构在开户行办理登记后即可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发债募集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对在境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允许合并办理一次登记、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便利境外机构统筹管理发债资金。三是允许境外机构针对熊猫债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汇率风险。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表示:“本次规范熊猫债以后,简化了账户要求,明确了资金的自由使用,放宽了衍生套保的要求。”

王志毅认为,未来伴随更多熊猫债发行,对于银行而言也意义重大。因为,如果熊猫债调回境内使用,能够极大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同时很多银行也可以争取熊猫债的外汇衍生套保业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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