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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前者提出,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开发企业支付首付款;后者提出,多子女家庭在厦门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通知显示,厦门市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免去以往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转账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中间环节,提升购房职工办事便捷度;实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购房职工无需先行自筹资金,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开发企业支付首付款,有效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受预售主管部门监管,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在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方面,多子女家庭在厦门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市场性租赁住房已在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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