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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记者从重庆市金融监管局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进一步细化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措施。
其中重点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同时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鼓励广大市民发现非法集资踊跃举报。
《细则》要求,市、区两级指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负责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配合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防范方面,《细则》明确各区县政府应将非法集资预警排查和协助宣传等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全市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规定实施举报奖励。举报渠道请访问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搜索关注“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平台。
上游新闻记者郭欣欣图片来源:重庆市金融监管局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