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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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意见》规范了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的标准和方式。
为了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府一方面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另一方面也通过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的方式,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
《意见》明确,新建、扩建公办学校是广州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意见》还要求,自2024年起,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辖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
享受购买学位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就读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一致(即“人籍一致”)的学生。
《意见》提出了购买学位服务的标准。各区原则上按小学生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学位服务。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此外,经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生待遇安排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其购买学位服务标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意见》明确,市、区分担部分的购买学位服务所需经费参考小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担比例予以安排。
《意见》鼓励各区结合本区财政实力提高购买学位服务的标准;各区提高购买学位服务标准部分经费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该如何处理?《意见》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按当地区规定的期限要求将购买学位服务款项返还学生。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意见》指出,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制定购买学位服务具体实施方案,以及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