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获取500万条个人信息......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两起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及社交账号,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转让、出售社交账号等。
买卖他人信息注册微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人被判刑还要赔钱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觉得收益可观,便打起了赚钱算盘。在朋友介绍下,郑某购买了数台手机、路由器、服务器,后通过短视频软件、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已实名的微信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期间,为了确保数百台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佣了蒋某胜、倪某等人帮忙。
2021年4月起,因该项目收益不佳,郑某又听从他人建议,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在贩卖过程中,他还拉了王某倩和王某两人加入。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抓获。截至被查获,五名被告人少则贩卖22个微信号,非法所得近万元;多至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所得19万余元。
今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五人赔偿90000元至7630元不等,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实名认证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该类信息均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微信账号持有者本人,具有完全的独有性和排他性,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
买卖微信号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因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该行为还容易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以此类典型案例给社会以警示,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利诱惑,不随意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和社交账号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信息泄露风险、仿冒身份风险,甚至是沦为洗黑钱、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等违法违规风险。
非法获取500万条个人信息
获刑5年罚3万元
被告人江某平自2000年起开始从事销售业务,多年来,他从事的行业涵盖了证券、贷款、保险、计算机等。期间,他未经过公民信息人的同意,整理收集保存客户信息,并于2008年左右开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下载公民的各类数据信息,将其储存至U盘内。
2021年9月,江某平通过QQ群发布出售及收购公民信息的广告,一个月后被民警抓获。经查实,江某平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约500万条,涉及车辆、房产、企业法人、股票开户个人、保险等各类信息。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平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本案销售等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法院也提醒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并可通过开展就业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