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资料图片)

记者详细梳理了这两个文件的十大要点,并采访了多家基金公司,来看最新解读。

十大要点

1、可投的不只养老目标基金,其它基金也可以

《暂行规定》: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包括:(一)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2、可投资的产品会不定期更新

《暂行规定》: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二)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并暂停办理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等。

3、设立单独份额,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暂行规定》: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清晰约定,并依法进行注册或者备案。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设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4、考核周期不能短于5年

《暂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5、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

《暂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以下安排:(一)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积累期长期投资,将分红方式设置为红利再投资;(二)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三)在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的其他安排。

6、销售机构门槛:股混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亿元

《暂行规定》:(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相近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相近业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三)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

7、销售机构目录不定期更新

《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一)连续2年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的;(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机构被移出名录后,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8、需开立个人养老金基金专用交易账户

《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申请提供相关账户服务,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账户服务包括:(一)为投资人开立个人养老金基金专用交易账户,并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二)可以协助投资人通过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三)可以协助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在线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为投资人办理新增或者变更结算账户、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9、追溯到2022年初

个人养老金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0、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养老金所得税政策: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多家基金公司最新解读来了

随着《暂行规定》和个人养老金所得税政策的发布,多家基金公司第一时间给出最新的解读。

中欧基金表示,具体要求上,《暂行规定》在今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结合未来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发展蓝图和当前基金行业的业务特征,略作微调。一是《暂行规定》优化了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产品标准,一方面进一步丰富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可选产品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加快完成养老目标基金和其他优质基金布局以服务个人养老金起到鼓励作用。二是《暂行规定》新增了投资顾问的相关条款。个人养老金投资是长期且困难的事情,投资顾问的专业技能和陪伴有助于投资人更有效地完成全生命周期的资产配置服务,提升投资便捷度和盈利体验。

广发基金认为,《暂行规定》的发布,一是明确了公募基金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安排,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操作路径。二是体现了稳妥审慎的发展思路:《暂行规定》对可纳入个人养老金的养老目标基金的风格、业绩、规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销售机构从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三是体现了为投资者让利的行业理念:比如,规定个人养老基金将设置专门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等。四是提出了进一步推开扩容的长期目标:《暂行规定》指出,试点期内选择养老目标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未来,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条件的成熟,将会有更多其他类型的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这也将为个人养老金投资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选择。

上投摩根基金则指出,相比其他资管机构,公募基金在养老金投资上具备以下特点和优势:

首先,权益投资是实现投资收益的核心来源,而公募基金公司在权益投资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其次,养老是一个长期、系统化的工程,考验的是管理人全方位的综合性实力,特别是多元资产配置的能力。公募基金拥有丰富的底层资产,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专业的养老投资和业务团队,可以提供全面的养老投资解决方案。第三,在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和年金业务中,公募基金参与时间较早,参与机构较多,是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主力军,也是国内养老金业务经验最为丰富的资管机构之一。

南方基金还指出:“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即在年底之前参与都能享受整年的税优额度。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操作十分简便,税基扣除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信息系统的帮助大幅简化了参与人享受税优的操作流程。综合看,大力度的税优和很方便的操作,将充分调动居民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建设的热情,促进全社会养老金储备实现又快又好的增长。”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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