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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11月21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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