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市民王先生在港口镇海伦堡玖悦府认购了一套房产,后因个人原因向开发商提出退款申请,并解除购房合同。近日,王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称,在扣除了违约金以后,开发商已经将剩余购房款退还,但3万元的团购费则一直没有退还。
“之前,相关工作人员也曾经表示会走审批程序退款,但经过长时间的多次沟通均仍然没退。”王先生表示,团购费是在海伦堡玖悦府售楼处交纳,收款方为中山市好房之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房之家”),但其购房时并未得到好房之家的任何服务。既然未提供服务,购房合同也已经解除,王先生也未享受到团购带来的优惠,团购费是否应该退还?
市民报料:
(资料图)
“购房合同解除团购费迟迟不退”
去年8月22日,市民王先生通过中山市蚂蚁找房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蚂蚁找房”)在港口镇海伦堡玖悦府认购了一套房产,并交纳了48.5万元首付款和3万元团购费,其中好房之家收取的团购费并未开具发票。
“买了房以后,我们工作的工厂里没什么活干,当时也没有说清楚利率。”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买了房以后才发现利率太高,每个月要还7000余元房贷,夫妻二人的工资难以负担,所以向开发商提出了房申请。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团购费协议。
王先生表示,退房时工作人员曾承诺在房款退还时,团购费也会马上退还。今年10月份,在扣除了违约金2.5万余元之后,开发商将剩余的首付款退还给了王先生。回想起之前工作人员的承诺,王先生又向开发商提出团购费退费的事情。
然而,团购费的申请过程却是一波三折。王先生称,因为当时团购费是交给了好房之家,而交钱的地点则是海伦堡玖悦府的售楼处,在多次交涉的过程中,两方均未能给出明确的说法,“一会说在走审批流程,一会又找不到人,躲着我们”。
记者调查:
1、退房后团购费该不该退?
11月21日,南都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港口镇海伦堡售楼部了解情况。售楼部入口处摆放着一张登记台,除了用于进出人员进行登记以外,台面上还摆放着标有“好房之家”字样的物品。售楼部工作人员在查看了记者的证件后,表示会有相关负责人来和记者对接。然而,在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后,记者未能见到任何负责人,再问工作人员则变成了一问三不知。
在售楼处等了1个小时却未见到负责人,王先生夫妇显得很无奈。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几次到售楼部咨询,也大多是见不到负责人。“我一直想搞清楚,为什么在海伦堡买房,要交给好房之家团购费?房子没买成,团购费为什么不退?”王先生称,在买房的过程中,好房之家并未提供任何居间服务,“只是销售当时说交了团购费才会有买房优惠”。
好房之家对此会有怎样的说法?11月24日下午,南都记者拨通了好房之家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称,王先生交给好房之家的是中介服务费,而好房之家的服务也已经结束了,“我和他签的协议上是服务结束不能退。”
当记者询问提供了哪些服务时,该负责人随后又称,好房之家是海伦堡玖悦府的总代理,王先生通过中介买房时得到了中介公司的服务,中介公司服务后将该笔业务再转到好房之家。至于3万元的团购费实际上是中介服务费,该部分费用由好房之家收取之后,其中的百分之九十已经给了中介公司,好房之家仅收取百分之十的平台费。
2、究竟是谁收走了团购费?
按照好房之家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按照协议团购费不能退,而且他们已经将团购费的百分之九十转给了中介公司蚂蚁找房。蚂蚁找房是否收到了款项?
团购费的收据。
“我们一分钱都没收到。”蚂蚁找房一位李姓经理在电话中告诉南都记者,王先生的确支付了3万块钱团购费,但他并不知道这部分钱到底是谁收的。而且,因为王先生的交易已经取消,该公司并未收到任何的中介服务费用。
如果王先生没有选择退房,那么3万块钱的团购费用会是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费吗?对于记者的这一疑问,李经理则表示正在忙,稍后会回复。但截至11月25日发稿,未能收到回复。
王先生给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蚂蚁找房公章的《返佣协议》。协议注明:“因价格原因,返佣48000元,给客户作为补贴,开发商回佣金到公司,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将48000元打到客户卡里。”王先生表示,因为购房交易并未达成,蚂蚁找房也未拿到中介服务费,所以上述协议并未履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按照好房之家相关负责人的说法,中介公司收到的应该是2.7万元中介服务费,蚂蚁找房出具的返佣协议却要返给王先生4.8万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后续:
购房者欲将维权进行到底
11月21日晚,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开发商主动打电话称“约个时间去协商下”。11月23日,王先生又表示,开发商并未履约。王先生告诉记者,3万元几乎是他一年的工资,他将继续向开发商和代理商追讨款项,直至拿回团购费。南都记者也将继续跟进和关注。
律师说法: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荣
针对购房人要求退还团购费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
首先,双方签订的《团购服务合同》系好房之家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且该合同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其次,由于《团购服务合同》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好房之家应当证明已提供对等金额的服务,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服务费,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返还服务费。
统筹:南都记者王卫
采写:南都记者王卫刘贤沛
摄影:南都记者吴进实习生徐海填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