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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7日,向社会面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部分提到实施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厦门市提出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厦门提出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1)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2)商业银行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在优化公积金支持政策方面,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押期间的二手房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厦门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后,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互认政策,厦门职工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符合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纳入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8月16日起,缴存人在厦门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随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而调整。对比原有政策,本次主要变化在于,缴存职工有一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本市无住房或者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50%下调至40%。
厦门一家商业银行个贷经理8月31日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厦门二套房首付比例已经由50%降至40%,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现在为4.7%。“最近都在等首套房的认房不认贷,很少有来问二套房贷款的。首套房首付三成,贷款利率在3.7%左右。”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