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

对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组建,《规定》中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委会不得有制定共有资产和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的收取标准;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为。

一旦业委会违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暂停其履行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委员会改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社区党组织述职。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符合条件可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提到了智慧物业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业主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或者书面投票。目前,合肥市房产局正在推进平台建设。

公共收益如何管理也是业主比较关心的部分,对此,合肥市拟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机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不得采取停水电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对于物业管理,《规定》中提到,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不得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遇到物业这些行为,业主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

此次《规定》中提到了合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法的消息。

业主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行为被禁止

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中,提到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禁止的多种行为,包括改变卫生间、厨房位置;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在建筑物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设置电动车充电装置、私拉电线充电;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

违反这些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费没结清房子无法过户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交缴情况予以查验。房屋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这意味着,维修资金和物业费没有结清,房子想出售也无法过户。

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出现屋顶、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一个单元内所有电梯均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等四种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小区进行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合报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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