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没有关于购买房屋的协议,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杨与小徐相恋多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用小杨的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登记为小杨与小徐二人共同共有,小杨出资装修了房屋,购置了餐桌、椅子、双人床等家具。两人分手后,小杨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
小徐认为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现在还不具备分割条件,如能分割,小徐认为自己支付的房款比例较大,房子应归小徐所有,支付给小杨补偿款。小徐不同意向小杨支付装修费及家具购买费用,认为共有房子装修费是两人共同支付的,都已与房子附合或者混合在一起,两人在共同购买及共同居住期间对装修内容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装修物并未进行约定,双方无法对装修部分进行分割。
法官讲法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小杨与小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并在房子产权登记中明确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小杨要求对案涉房子进行分割,依法应予支持。案涉房子登记为小杨与小徐共同共有,即双方对于案涉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权,享有平等权益。小杨与小徐作为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本案中小徐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小杨要求小徐支付相应的房子价款,应当予以支持。小杨要求小徐支付房子装修费用、购买家具费用,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