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12月14日,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新能源汽车专属产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要求,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15%。
《通知》显示,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财产保险公司,应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品管理系统)报备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其中,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6个示范条款的费率备案采取以下方式:
1、由各财产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基准纯风险保费,不纳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产品费率方案附表的统计范围。
2、自行拟定的基准纯风险保费应为点值,且在测算过程中涉及的附加费用率、自主定价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手续费等指标与其他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保持一致。
3、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的基准纯风险保费可为0元。
银保监会表示,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费率备案标准并指导辖区保险机构进行备案。各经营新能源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12月22日前在产品管理系统内完成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报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