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的60家企业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给告了,总起诉金额高达1200万元。

据企查查资料显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两件日化用品类的“金银花”商标。目前,该公司关联了上百个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和80条法律诉讼信息,案由均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讼争已有碧丽公司胜诉的记录。

去年岁末,从逍遥镇胡辣汤到潼关肉夹馍,再到库尔勒香梨和青花椒,因通用名称商标引发的争议,不时霸占社交媒体的热搜,并引来舆论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法先后发声,澄清包含通用名称的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维权边界。一些涉嫌“碰瓷”的商标维权诉讼被叫停,一些“碰瓷维权”则被法院裁判败诉。最高法还特别强调,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就当下而言,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还并未因“偷鸡不成”而 “蚀把米”。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成都市温江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使用“青花椒”字样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相关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大快人心的判决,成功为被“碰瓷”者翻盘。但哪怕是败诉,对提起诉讼的一审原告来说,也没有任何实质的惩罚,除承担25元的诉讼费外,基本算是毫发无损。这样的个案裁判,无法起到警醒后来人的作用。

在“广撒网”的诉讼模式之下,行为人并不是真正想要维权,而只是想遇上几个或更多在商标权领域和诉讼应对上都不专业的当事人。能“碰”则“碰”,“碰”到则赚到;不能“碰”则撤,一撤无损失。在“碰瓷”者的“维权指南”里,他们也的确是这样做的:只要被诉者以专业的答辩应诉,就直接撤诉了结。有媒体通过调查,甚至惊讶地发现,一些恶意诉讼人保持了相当高的胜诉率。

“金银花系列商标维权案”,是否也属于“碰瓷维权”,笔者不敢武断给出结论。商标维权,本是知识产权领域再正常不过的,且属于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寻求司法救济的举措。舆论对商标“碰瓷”反感,并不是对商标维权反感。举凡“雷碧”之于“雪碧”,“咏动”之于“脉动”,“康帅傅”之于“康师傅”,以及“童话大王”郑渊洁为之困扰多年的舒克内衣、皮皮鲁猪皮肉等,在是否侵权问题上,舆论场上并无太大争议。媒体的多数评论,亦是指向商标维权本不该那么难。

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商标领域的“碰瓷维权”那么容易。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和打击恶意注册、恶意维权,这两方面都不可或缺。有些专业人士只看到前半部分,却对后者视而不见。这成为商标“碰瓷维权”舆论争议中,精英与草根观点割裂的重要原因。

简而言之,围绕商标权保护的主要矛盾,仍是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有的市场主体还不知商标权为何物,有的已在恶意维权的道路上走了很远。

以碧丽公司诉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为例,名臣健康被诉侵权的产品,系一款蒂花之秀金银花花露水。从产品外观来看,品牌名“蒂花之秀”在瓶体上方进行了显著标识,下方“金银花”字样也与碧丽公司申请的“金银花”有明显区别。将两件差异悬殊的产品摆放在一起,普通人恐怕也不会产生误认。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且蒂花之秀的这款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显著部分,其字体明显大于其“蒂花之秀”商标,根据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判断,名臣健康的使用方式会使公众混淆,确系侵犯了碧丽公司的商标权。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金银花作为花露水的主要原料和通用名称,企业有权正当使用。这和餐馆对“青花椒鱼”的正当使用有着同样的法理基础。让原料回归本位,不为商标注册人一家独霸,这是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使企业回归公平竞争的必需。

最高法之前虽对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维权有过回应,但显然还不够。面对复杂的维权环境,尤其是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只为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的恶意诉讼仍层出不穷时,期待恶意维权者主动放弃“碰瓷”,似无可能。可以期待的,是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法官应保持专业定力,是司法应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对同类案件加强裁判指导,细化适法标准,以求同案同判。只有普遍正义的实现,才能阻击“碰瓷维权”的“广撒网”策略,才能真正让恶意诉讼者无利可图,“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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