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和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改体现了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政策导向,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还通过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秉持“零容忍”态度,有序做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来看修改要点!
要点一:补充完善8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 严织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
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
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
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从同时符合调整为单一符合。
要点二:加强投资者保护平衡各罪名间数额标准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立案追诉标准(二)》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对5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了各罪名间的数额标准等。
这五个罪名分别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
要点三:完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追诉标准
上述部门负责人提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完善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负责人表示,在公司上市和证券发行领域,保荐人是保障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一环,在信息披露真实性、投资者保护方面,负有更高的勤勉尽责义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往往与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犯罪相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要点四:根据四类情况修改完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调整修改的具体方式,《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四类情况修改完善了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完善。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作出了修改完善。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完善。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要点五:提高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据介绍,此举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余年的积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刑事追诉没有实质影响。
二是符合司法办案实际。负责人提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继续保持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适度提高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体现“从严”的精神和要求。
三是符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需要。在该负责人看来,过去由于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偏低,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度不高,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空间偏于不足。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能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法规的治理效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