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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为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对较大的调整,重点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一是调整市场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许可条件进行调整,明确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二是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效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财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将财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统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三是优化业务范围,实施业务分级监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四是优化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增设了部分票据业务和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力争实现对财务公司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五是强化向上延伸监管,防范集团产业风险。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增加了强化股东监管的相关措施。六是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提升法人独立性。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增加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要求。七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增加财务公司破产相关条款,以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的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基本与经济增长水平相符。二是明确企业集团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的条件,强调企业集团自身的资金归集能力和成员单位的数量规模要求。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须连续盈利3年以上、净资产率不低于40%、权益性投资比例不高于40%等条件,强调对控股股东的更严格要求。四是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征求意见稿》还缩减了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一是充分汲取破产及高风险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坚决杜绝财务公司沦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平台,强调财务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均在集团内部的定位。二是实践中相关业务未能为企业集团主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经过数据测算和行业调研,相关业务余额占行业资产总额比例均不超过3%,另外也对相关业务调整设置了过渡期,因此缩减业务不会对行业、市场以及单体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财务公司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财务公司正向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即将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作为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将具有一定风险外延性的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作为专项业务,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优化了财务公司业务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司的主责主业,引导其坚守正确的定位、专注服务集团内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