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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2月30日就新起草的《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要求,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并且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以投机交易为目的滥用套保额度。

证监会介绍,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核心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外,持仓合并、持仓报告等均是持仓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更好与现行制度体系相衔接,证监会结合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起草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7章31条,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性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参与各方义务等作出规定,增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升期货市场监管效能。

根据《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并定期评估,持仓限额的制定应当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并应当按照有序原则建立、调整和了结持仓,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针对套期保值,《暂行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额度审批,明确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等原则,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以投机交易为目的滥用套保额度。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者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具体而言:一是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内容、程序等,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报告标准。二是对报告内容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者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三是明确报送义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按要求配合补充报告内容。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并要求期货交易所根据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对应的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相关条件、流程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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