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上海法院2018年-2022年受理的债券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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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数量冲高回落,纠纷联动效应明显。案件数量于2019年达到高峰,近两年呈现整体回落趋势,债券违约风险有序释放。债券纠纷与其他融资类案件常联动出现,围绕债券评级下调、估值调整等引发了一系列与资管产品相关的衍生纠纷。
二是原告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被告类型呈多样化趋势,96.17%的案件原告为机构投资者,违约纠纷持有人自行起诉占比达95.04%。被告涵盖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等四类,中介机构的涉诉比例为7.6%。
三是纠纷覆盖全周期,债券违约占主体,纠纷涉及发行、交易、偿付各个阶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占比为90.76%,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上海法院五年来审理的债券违约案件共涉及51家发行人、112只债券。
四是违约债券种类多样,违约情形以到期违约为主,违约债券包括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一般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挂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在地方交易所挂牌的债券融资计划、私募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违约情形以本息及回售款到期发生实质性违约居多。
五是案件程序性问题较多,实体法律争议较为典型,案件管辖权争议较为突出,但自《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统一管辖规则后,管辖权异议案件比例由47.93%下降至20.83%。被告通常对应付债券本息没有异议,各案件争议焦点比较类似。
六是案件处理方式多元,申请强制执行超六成,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撤诉、判决和管辖权变更等。其中以调解、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率达64.67%。
面向广大投资者,《报告》建议,要充分关注债券投资法律风险;采用规范方式进行债券交易;合理利用投资者债权保障机制。在对发行人建议时,《报告》认为,完善公司内控治理;规范债券文件内容记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安排违约债券处置。
中介机构方面,《报告》建议,承销商应当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包括对发行文件以及担保物有效性、权利瑕疵的核查等。受托管理人应当识别和评估利益冲突风险;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做好定期及临时报告,按照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并形成记录清晰、完整的工作底稿。
在法律法规层面,《报告》建议,一是健全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履职激励机制,加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衔接。二是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规范会议规则,降低会议召集门槛,优化会议参与方式和表决方式,参照公司决议的制度设计完善决议效力和瑕疵救济相关规则。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及量化标准,明确时效性要求,压实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