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一则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引发社交平台热议。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用共同财产炒股亏损,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北京高院公布一则民事裁定书,涉及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夫妻二人范某和曹某约定房产分配比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房子。范某不仅未将获得的150万元房款告知女方,而且私自拿出144万元用于炒股,最终亏损71万元。


(资料图片)

此后,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121.33万元。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范某不服判决,诉至北京高院。经审理后,北京高院驳回范某的再审申请。

为什么法院判令范某给付曹某约89万?来看案件的时间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涉案房产购买时间在婚后。2004年2月10日,曹某与范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曹某占房产三分之二,范某占房产三分之一。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价格出售。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31万元;2021年3月23日,刘某向范某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账户转款1万元。

关于房款去向,范某给付曹某约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

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1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在曹某账户;范某向曹某转账31万元;房款150万元,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共计144万元,炒股亏损共计约71.12万元;关于房款1万元,曹某认可取款1万元,已用做生活费支出。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提交了《房产分配协议》,协议显示“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女方(曹某)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范某)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扣除贷款44.71万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由曹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某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曹某应占有房款约122.20万元,扣除范某已支付曹某的约33.30万元,范某应再归还曹某88.9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范某在获得房款150万元后,未将此事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北京高院驳回范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关键点在与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何在?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首先,关于涉案房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最后,法院结合了具体情况认定范某买股票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本人非常认同法院对这个个案的裁判,但是我相信一定有部分人群对此感到不解。”魏峻军律师表示,例如,在某些融资融券个案中,为什么有些案件就可以追索夫妻财产呢?在某些案件中,投资股票的金额可能远超本案中的144万元,怎么没有认定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呢?

他指出,当这个时候,要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一个家庭资产总价值较高,可以承受较高的风险。那么投资144万元的股票可以理解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因此,在实务中高净值客户投资信托、私募很少被认定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此类问题的拿捏相对较为复杂,建议碰到后咨询专业人士。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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