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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正式落地。文件涉及改造意愿、实施方案、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拆补方案、宅基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城市更新全流程,对黄埔旧改工作提供了指引,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硬性要求。

对比2021年5月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标准,在改造意愿、实施方案等事项的表决通过比例上有较大调整。其中,由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升了一档,要求总人数或者到会人员/代表的80%。

此外,政策提到,关于旧村改造意愿的表决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

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意向企业或合作企业。

经所属经济联社(行政村)同意,单个经济社(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或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的,由参与改造的经济社(自然村)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要求参照本指引执行。多个经济社(自然村)联合作为改造主体进行表决的,参加人数和通过比例应分别计算。

另悉,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按规定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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