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价值特征是理解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使其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

据他介绍,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数字人民币是一般等价物,以人民币“元、角、分”为基本计价单位,可以衡量司法管辖区内一切商品的价值,体现其价值尺度的特征。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持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它进行财物交换、债务清偿等有价值交换的活动,体现其交换媒介的特征;同时,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由国家赋予,具有最强的公信力。用户通过对数字人民币的合法占有和控制,享有对应价值,实现价值贮藏的目的。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数字人民币以币串体现价值,储存在用户在运营机构端开立的钱包内,并通过钱包进行支付结算。用户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通过对钱包的占有和控制实现对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公示。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穆长春表示,而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他指出,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用户享有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不属于运营机构资产,不计入运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的保障结算最终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