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将终止实施部分2021年11月定增投资项目。笔者认为,应提高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料图】

2021年11月该公司定增募资19.85亿元,其中5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余14.85亿元拟投资高端多层、高阶HDI印制线路板及IC封装基板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投入募资1970.21万元,而截至今年1月31日该项目仅使用募资1976.4万元,也即近一年时间该项目仅投入6万多元。

该公司终止上述项目的理由,包括宏观经济增速、疫情、国际环境等多方面影响,公司所处PCB行业的短期需求暂时放缓等。或许当时上市公司决策层对市场形势的认识不足,计划赶不上市场形势变化,决策谋划缺乏前瞻性,募投项目缺少可行性和合理性;但也不排除募投项目只是为了向二级市场伸手要钱的名头,募集资金到手,所描绘的募投项目自然就完成其历史使命。

该公司称将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拟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在东南亚地区投资建厂。目前这些募集资金闲置在专户中,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但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不管怎样,募集资金没有投资于实体经济,确实是资本、资源的闲置或浪费。

为防止发行人、上市公司随意编造募投项目从市场圈钱,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监管部门应强化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信披真实性、准确性的把控。即便全面推行注册制,笔者也不认为发行人可随便编设投资项目发行上市、或再融资,目前对IPO融资把关相对较严格,但企业有了上市地位,似乎就拥有从市场无限融资的权利,这个状况似应改观。

注册制其实对发行人信披真实性、准确性有更高要求。若募投项目最终被证明只是发行人发行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幌子,当时的信披或许就存在问题。建议证交所以及证监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在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审注册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总形势,对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可行性、未来绩效,做出大概判断,对明显不可行、胡编乱造募集资金投资方案,企图蒙混过关发行上市、圈钱的,坚决予以拒绝;同时通过信息披露倒查,追究虚假募投项目信披的法律责任。由此也可倒逼上市公司对募投项目可行性予以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之后,才会上报审核。

二是规定募集资金未按期使用完毕应如数退回。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躺在专户睡大觉,如此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或存漏洞。为此可规定,发行人应明确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建设期结束后募投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一律退还投资者、退还市场。

当然,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再融资,募资对象持股解禁后可能将其股票抛售,因此将募集资金归还原主已经不可能,但是上市公司可将募投资金专项账户未使用的剩余资金,以回购并注销股票的方式、返还给投资者,以避免资金在上市公司手里低效空转。

三是上市公司项目运作可采用先自筹资金投资、再以募资置换的方式。《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当前有些上市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项目谋划在前、市场形势变化在后,但上市公司若看好某个新项目,完全可以先自筹资金投入,待项目建设到一定程度、或者建设完毕,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由此可以避免市场变化引发募集资金投向的变化。

总之,证券市场应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制造资源闲置或浪费,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真实性等应强化监管,推动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轨道。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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