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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省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在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方面,新政提出,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25000元/年。
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方面,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在实行房屋套数认贷不认房方面,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套数认定上,只查询缴存人家庭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缴存人家庭住房信息。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指出,从2023年4月1日起,房屋套数的认定方式以查询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中的住房贷款情况为准。住房贷款情况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为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为缴存人家庭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缴存人家庭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一是有一笔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是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三是有两笔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
按照规定,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4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