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24日晚审议通过《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提及,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此类人员可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月缴存,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管理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时销户并提取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管理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分别是:所购住房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还对帐户异地转移、贷款额度、年限以及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对资料造假的惩处机制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