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法修订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制度基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边界。

谈及修订草案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郑彧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首先,上市公司同样受制于对于公司登记准入、注册资本管制放松等,使得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子公司更加方便,减少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交易成本和管制成本;其次,授权董事会发行额外股份将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自主筹资时更加便利,有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利用市场的时间窗口进行股本融资;此外,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和董监高的连带责任,有助于未来控股股东、董监高更加合法、合规、合章程地基于公司利益履行职责。

郑彧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对于公司信义义务的标准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治理管控要求,增加了控股股东、董监高在行使股东权利、履职过程中因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不当的关联交易)而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性要求。此外本次修法中还根据过往证券监管的经验明确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同时在第125条中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增加了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域外经验,这些审计、薪酬委员会的构成通常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

郑彧认为,修订草案进行了五方面较大调整。一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一步对标国际通行准则与先进经验。比如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权力边界,强化了董事会以及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吸收了德国法和英美法的特点,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结构;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赋予公司股东选择是否设立董事会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还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二是在2013年公司法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放松注册资本管制的基础上,根据这几年认缴制实施所遇到的问题,在保护股东认缴期限利益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司(董事会)在特定情形触发下对于股东补足出资或者提前出资的催缴义务,平衡了股东出资自由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三是根据境外上市公司监管的一些经验,允许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提前授权董事会发行“额外股本”,便利了公众型公司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进行股票融资的灵活性,并且有条件地接纳了“无面值股份”制度,允许股东选择以面值或者无面值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对于公司信义义务的标准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关联交易的公司内部治理管控要求,增加了控股股东、董监高在行使股东权利、履职过程中因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性要求;五是为中小股东行使监督权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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