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宣传材料不合规及消费者信息存安全隐患等原因,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金融”)遭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奔驰汽车金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进行通报。

据悉,主要存在四方面违规行为: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等。

比如,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

在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

此外,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基于此,奔驰汽车金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并存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奔驰汽车金融已按监管要求进行了整改。下一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 早在2019年9月,奔驰汽车金融就曾因对外包活动管理存在严重不足,被北京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罚款。

此后在2021年12月,奔驰汽车金融又因发生核心业务系统中断暴露出业务连续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保监局处以4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奔驰汽车金融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欧拓嘉(Tolga Oktay),注册资本金69.8275亿元人民币,两大股东分别为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2.2%、47.8%。

业务方面,主要为包括梅赛德斯-奔驰和smart品牌乘用车、戴姆勒商用车客户和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包括金融贷款标准产品、金融贷款限时专案产品及二手车或展品车金融贷款产品。

资料显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资产总额876.72亿元,营业收入41.05亿元,同比增加约1.9%;净利润录得18.04亿元,同比降16%;截至2020年末,奔驰汽车金融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为795.36亿元。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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