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中国经济重回正常运行轨道的一年,稳增长上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其中,有效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是关键的一环。除了要继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之外,如何在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层面进一步实施变革和创新,推动民营科创企业的发展,可能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是稳增长的必需,也是践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借助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为民营企业家,特别是科学家带来稳定可靠、持续可行的未来预期,才有可能真正“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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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创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环节

民营科创企业是践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是各国创新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其生存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未来产业核心技术所能达到的高度和广度。民营科创企业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富集程度和质量水平,是度量这个国家和地区创新体系效率和源头创新水准的重要标准。

在民营科创企业数量和质量占优势的地区,产业的核心技术发展具有雄厚的基础。如波士顿剑桥地区的生物医药和硬科技科创企业集群(波士顿128公路创新走廊,依托于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起家)、硅谷的互联网科创企业集群(依托于斯坦福大学发展壮大),都是围绕著名大学,吸引大公司、风险资本、专业服务机构聚集的主要因素,也基本上决定了该地区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在全球的位置。

民营科创企业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新技术解决了0-1发展的关键一步。技术源头可能是高等院校或各类研究机构,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案要通过市场主体去按照市场规律去构建和打磨。目前的普遍趋势是,跨国公司有意识地设立外部创新中心,通过赋能科创企业来解决创新能力培育问题。比如,飞利浦公司在埃因霍温主导下规划了一个103公顷的高科技园区,通过设立外部创新中心为初创公司赋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集聚了将近两百家高水平的科创企业,成为欧洲四大高科技聚集地之一。

损害民营科创企业信心的根源解析

民营科创企业快速生长的重要前提是所在地区大学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水平高,新技术产生的概率高。在一个成熟的创新生态里,民营科创企业往往是大公司追逐的猎物,大公司会先通过分享行业知识和生态资源来帮助民营科创企业成长,然后在逐步步入正轨之后并购民营科创企业。如此,民营科创企业成为创新系统中疏通产学研合作的关键节点。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民营科创企业了解产业需求并定义新的科学问题,大公司也通过并购形成的财富效应,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源头创新活动形成正向激励。

在中国情境中,很多企业醉心于短平快的模式创新和门槛较低的产品制造,专注于硬科技创新的民营科创企业尚未大量涌现,即便在大学林立的北京、上海、南京、武汉,也没有形成规模性的科创企业集群,协同效应和支撑能力有限,难以突破创新、发展的“临界值”,这不利于提振民营科创企业的信心。原因之一在于,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源头创新成果的供给能力存在严重的问题。基础研究之外的绝大部分科研活动本来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步骤,但在中国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长期以来都把科研工作当成终极目的,很少进一步考虑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激励不相容),进而导致很多成果转化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民营科创企业保持持续创新的信心。

另一个导致中国民营科创企业信心不足的原因是大公司并不待见良性的创新生态。中国目前活跃在一线的技术公司的成长路径不同于欧美同行,不是依靠实验室研究驱动,大多是在市场需求驱动下野蛮生长的玩家。他们不习惯通过并购民营科创企业的方式获得新技术,更喜欢挖墙脚把民营科创企业好的团队或核心人员收入麾下,利用自身优势模仿民营科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初创的民营科创企业及其研发团队无法借助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有效享有创新带来的财富效应,进而导致创新创业的信心不足。而且,时至今日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2019年中国科创板的推出,只是解决了部分较为成熟的民营科创企业的部分问题。

此外,尽管在大趋势上,政府支持创新的热情和决心毋庸置疑,但在民营科创企业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叶公好龙的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更多地考虑民营科创企业的特点,创新通常是存在相当高风险的,审计介入创新过程和合规优先的管理理念可能并不适合民营科创企业,不利于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模式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结果导向的考核方式,规避了传统审计对创新过程的介入。

产学研严重脱节,特别是民营科创企业这一关键节点举步维艰,显然无法应对中美科技大战开打之后的情境。中国公司通过传统渠道获取技术和知识已经变得日益困难。中国创新体系的科研和产业板块的深度整合,从根本上提振民营科创企业的信心已经迫在眉睫,否则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将会因为源头技术供给不足而陷入困境。

提振民营科创企业信心的政策建议

单纯通过市场的力量提振民营科创企业信心可能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所谓“远水难解近渴”,没有足够数量的成功案例形成的财富效应,很难形成正向激励。有鉴于此,同时考虑到民营科创企业对于中国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机制的特殊意义,短期而言,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正如新经济增长理论(内生增长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内生的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而技术进步主要依赖关键人力资本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以及适合创新和有助于激发创新的制度环境。

首先,政府需要遵循“风险投资”的逻辑,研究制定帮助民营科创企业快速发展的针对性政策工具,协调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在支持民营科创企业方面形成共识,提振企业家信心。

比如,可以对民营科创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为属地民营科创企业提供不超过5年的基本财务会计服务;加大市场支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律优先采购民营科创企业产品与服务,创造市场需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独立处理民营科创企业业务申诉;积极协助民营科创企业以及科创团队解决生产办公场地(5年内应付租金依照公允价值股权化)、户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勤保障问题。

其次,可以考虑在反垄断政策中植入对民营科创企业的保护条款,禁止大公司恶意分解、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挤压民营科创企业生存空间,同时鼓励和奖励大企业通过并购方式为民营科创企业开辟退出通道,提振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信心。

省级地方政府成立科创发展基金(创投机构作为GP),以财务投资者身份入股符合之前定义的民营科创企业不超过10%的股权,同时1︰1配套相应的可转债(可选),以资金切实支持民营科创企业发展,提振企业家信心;政府联合大企业成立产业创新引导基金(大企业作为GP),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的民营科创企业不超过10%的股权,大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增资及收购权。

再次,高校、研究机构、科创企业之间设立旋转门机制,鼓励专家教授等科研人员在民营科创企业之间自由择业,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人才制度,提升民营科创企业持续创新的信心。

具体而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取得副高级及以上学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提供灵活选择,可在10年之内不超过两次(每次最多五年)自由申请停薪留职(豁免科研教学任务)、基本薪酬(仅承担教学任务)、全薪兼职(需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加入或创立民营科创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成立科创发展基金,以所持有的专利权属估价入股本单位研究人员加入或创立的民营科创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在5%~20%之间,民营科创企业作为科研实践基地;设立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作为会员单位的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所有专利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原则上全部上架交易(涉及国家机密、秘密的除外);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和授权收入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创发展基金、政府科创发展基金分享比例为70%︰20%︰10%(免税)。

最后,赋能优化民营科创企业治理模式和团队激励机制,激发和锻造民营科创企业的内生增长动力和内生增长能力,提振民营科创企业的信心。科创企业是典型的技术高度密集型、人力资本高度密集型的企业,其所面临的人力资本的动态性问题要比一般企业严重得多,因而非常需要在公司治理层面做动态性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动态”可以说是科创企业治理的灵魂。为了让拥有技术研发优势的科学家和科研人员在创业时懂得治理、善于激励,有必要在全国高校的理工科院系及科研机构的本科生(高年级)、硕士生、博士生以及科研工作者中普及《科创企业治理》等公司治理教育。

尽管科学家主要专注于技术创新与研究开发,但是作为创始人或主要创始人(最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一般经营管理也许可以假手于人,但公司治理问题却无法回避,必须熟悉和深度参与;同时,分出小部分时间和精力,研究公司治理并推动合理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不仅可行,也有利于有效利用科学家的关键人力资本。因此,普及强化公司治理教育,可以成为培养科学家型的创业家与企业家的有效策略与着力点。唯有不断聚集和持续培养科学家型的创业家与企业家,让“科学家”与“创业家”“企业家”有机结合,才能让中国成为比肩美国的世界创新创业中心。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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