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向世贸组织总干事伊维拉递交了中国对世贸组织《渔业补贴协定》议定书的接受书,标志着中方完成了《渔业补贴协定》的批约程序,成为较早完成该协定批约程序的主要世贸组织成员之一。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对《渔业补贴协定》意义、特点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相关资料图)

一、《渔业补贴协定》的重要意义

2022年6月17日,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通过了《渔业补贴协定》及其议定书,宣布开放有关议定书供各成员接受。协定的达成殊为不易:它是世贸组织协定中谈判时间跨度最长的协定,历时21年;是世贸组织自1994年成立后缔结的第二份全新的多边贸易协定。

《渔业补贴协定》的达成有效落实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相关要求,重振了各方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对于提振多边主义、推进世贸组织其他领域的谈判议程注入了动力。

二、《渔业补贴协定》的特点

《渔业补贴协定》是第一份主要旨在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世贸组织协定。协定在传统世贸组织补贴规则基础上创新性地纳入了渔业执法、资源可持续性评估、政策透明度、国际合作等渔业管理要素,在渔业补贴政策与可持续发展导向之间、在世贸组织规则和渔业领域的国际组织规则之间建立了有机联系,将进一步推动各成员海洋渔业补贴与管理政策向科学化、精细化和绿色化的方向不断转型。

三、《渔业补贴协定》的主要规则

第一,禁止补贴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IUU)捕捞活动。如有关捕捞活动被认定为IUU捕捞,且有关认定符合协定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则相关补贴方应取消对从事该IUU捕捞活动的经营者或船只提供的补贴。

第二,禁止补贴涉及过度捕捞鱼类种群的捕捞活动。如某鱼类种群被认定为过度捕捞,则禁止对该鱼类种群的捕捞活动提供补贴。但是,在采取了旨在重建该鱼类种群的可持续管理措施的情况下,有关补贴可以继续维持。

第三,禁止补贴在无管制的公海区域所进行的捕捞活动。对于既不在沿海成员管辖范围内、也不在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公海所进行的捕捞活动,禁止各方提供补贴。

四、《渔业补贴协定》中的渔业管理要素

第一,将渔业管理措施作为补贴规则的组成部分。相关规则将IUU捕捞认定、鱼类种群过度捕捞状况认定、鱼类种群养护与重建措施、捕捞海域相关养护与管理措施等渔业管理要素作为补贴规则的适用条件。

第二,加强与渔业管理相关的政策透明度。除了根据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定期提交渔业补贴通报外,各成员还须提供与执行协定有关的信息,包括提供所补贴的捕捞活动的类型或种类、被认定从事IUU捕捞活动的船只和经营者的名单;并尽可能提供所补贴的捕捞活动相关的鱼类种群状况、渔获量数据、渔业管理措施、受益于补贴的船只的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三,加强与渔业领域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协定要求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五、《渔业补贴协定》的生效条件

该协定的议定书已经开放供各世贸成员接受,并将在超过三分之二的世贸组织成员接受后正式生效。

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冰岛、瑞士、新加坡、阿联酋、尼日利亚、伯利兹、塞舌尔等在内的37个世贸组织成员正式接受了《渔业补贴协定》。其他多个成员也在积极推进国内批准程序。各方期待在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上推动协定正式生效。

六、《渔业补贴协定》达成后还将继续开展谈判

在通过协定的部长决定中,各成员同意继续就未决问题进行谈判,目标是“向WTO第13届部长级会议提出关于额外条款的建议,以达成一项关于渔业补贴的全面协定”。

协定规定,应当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完成上述谈判,谈判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制定涉及某些形式的助长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纪律,同时确保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适当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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