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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为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与加强企业的平等保护,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从现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展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工作人员。8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再发文“强化运用穿透式监督和调查刺破‘影子公司面纱’”,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作为纪检监察的重点。在刑法变革前夕,遵循穿透式监督理念,了解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有效防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与合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典型的背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显然是针对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只有行为人对他人财产负有信义义务和滥用了照管权才存在背信的可能。尽管上市公司具有相对透明的管理运营表征,但是由于股权分散、管理权集中,管理层为亲友非法牟利,腐败侵蚀股东利益的行为依旧可能发生。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相对而言,第一类和第三类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对容易暴露并予以监管,而第二类行为则相对更为隐蔽。因缺乏招标等前置性程序,管理人员可能会直接指定采购交易的对象。因市场价格的锚定存在公司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的交流障壁,使“高价”采购难以被公司及时发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监管的锚点在于如何构建合理的行为发生监测机制,使上市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背信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公共部门可以对公职人员进行更高的行为要求,通过法律法规对公职人民的任命、甚至私人交际进行明确限制,而私营部门无法对其管理人员的私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其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影子公司或相关利益人难以明确。因此,上市公司的穿透式监督应当轻“人权”的监督,重“事权”的监督。犯罪观测点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上市公司内控程序的完善,即需要建立健全盈利业务的交接、商品的采购、质量的管控、商品实时价格的确定等全链条的监管。
根据各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规制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修正案草案则将规制对象扩展为工作人员,将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者及其他享有实际照管权的人均作为规制对象。在刑法修正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亟需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健全对于中层管理者以及其他实际照管权人的内部监管,以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防范为亲友牟利类犯罪的发生。
(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张笑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