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辽宁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对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出具的警示函。两份警示函均涉及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债券发行承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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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券商均存在尽调不充分
辽宁证监局指出,中金公司作为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则是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两家券商均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因此对两家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辽宁证监局要求两家券商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同时,对于中金公司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张翀、海通证券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杨若冰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存在四大违规行为
华晨集团于2017年~2020年先后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包括17华汽01、17华汽05、19华集01、19华晨02、19华晨04、19华晨05、19华晨06、20华集01、20华晨01.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本次海通、中金被出具警示函的债券也正是这一阶段发行。
2020年11月,华晨集团首次发生债券违约,市场震动。随后2021年1月,上交所对华晨集团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上交所明确表示,华晨集团的违规行为虽属个案,但市场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上交所指出,经查实,华晨集团主要存在4个方面违规:
一是未及时披露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重要子公司股权被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二是在华晨集团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及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遵守募集说明书承诺,未经受托管理人同意即进行资产转让及质押;
三是未按规定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信用风险管理,在债券兑付关键时间点,多次拒绝受托管理人现场访谈请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
四是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也未及时就相关兑付风险及处置进展作出提示。
华晨集团债券违约牵连甚广。经债权人申请,沈阳中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破产重整。但7月21日,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延期表决后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1日,共计6029家债权人向华晨集团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金额合计577.18亿元。此外,还有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账本记录在案),共计132.94亿元;以及无须申报的职工债权,共计7.86亿元,三者合计717.98亿元。而在717.98亿元债权总额中,共计有48.37亿元被法院或管理人排除,剩余确认及待确认的金额共计669.61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普通债权,金额629.71亿元;其次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29.1亿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