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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12月1日,镇江市发布《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针对,镇江市各类企业中在职人员、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符合《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A-D类人才,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对于缴存基数、比例,方案提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人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4%。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单位办理,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汇缴。
对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文件提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提取和贷款两部分,补充住房公积金也按上述两种方式使用,使用时,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执行,具体的政策为镇江市的提取细则和贷款细则。
人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政策执行期内,因人才本人工作调动、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在《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规定的A-D类人才范围内的,不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为原人才办理停缴。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自不享受人才政策范围次月起计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经费支出由单位承担,人才本人不承担。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