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修订并发布了《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和《云南省游客退货中心服务点退货服务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全省“30天无理由退货”工作,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和退货流程。

其中明确,游客在云南省范围内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中心及景区景点等区域,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明码标价,并完成信用承诺的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购买的珠宝玉石、银制品、茶类、药材及滋补保健类食品、土特产(预包装类)、乳胶制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符合《云南省“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分类目录》范围,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且符合退货受理条件的,可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或有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购物凭证,申请无理由退货。各级退货监理中心在受理游客退货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协调游客与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达成退货退款共识并向游客反馈商品退回地址。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