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需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自2003年1月1日起,应收票据原则上不再作为扣除坏账准备的基数。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企业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应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对于应收票据之所以不计提坏帐准备,与我国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支付风险极小有关。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应收的商业汇票,其实质实际上仍然属于应收帐款性质,只是要比普通应收帐款多持有一份具有相当高支付能力的商业汇票而已。正是由于商业汇票的高支付能力,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无需计提坏帐准备。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处理?

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 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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