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途中,外卖小哥李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管理李某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又称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到底该找谁来赔偿?前天,高新区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李某是鄞州某站点的一名“饿了么”外卖配送员。尽管接单、配送都是在“饿了么”平台上操作,但李某必须接受该站点外卖业务承包单位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管理。如每天上午10点到站点集合、拍照,每月下旬公司会向李某支付工资。
去年6月,李某在送餐路上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左侧锁骨、肋骨多处骨折。肇事者逃逸,李某被路人救助送医。因事发地没有监控,肇事车辆又无车牌,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但住院治疗产生了不少费用。李某认为,自己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便找网络科技公司索赔。
没想到,该公司拿出一份合同,称李某于2018年9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因此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且李某通过“饿了么”平台接单,不需要到公司固定场所上下班,也不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诉至高新区法院。
法院了解到,该网络科技公司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负责一定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
法院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雇佣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李某虽在“饿了么”平台上接单,但需按照该公司的工作标准开展配送服务,公司也对李某的派送服务进行管理并可作出调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约定李某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公司根据李某的送单量按月向其支付工资,若送餐服务质量未达标的,公司还要进行罚款,说明双方存在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判决李某受伤之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高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法官解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