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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通知》从鼓励科技创新研发、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有效刺激消费流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6个方面共提出20条举措,其中提到,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合肥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在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方面,《通知》提到,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
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迁入合肥的省外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通知》支持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