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有的公司就耍起了“小聪明”,签了6次劳动合同后,还不续签了。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北京XX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
自2016年1月开始孙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开始孙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元,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双方共计签订6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2日孙某向公司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确认收到了孙某邮寄的通知书。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称,不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公司涉及到经营困难调整,孙某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公司其他人员兼任,且公司告知孙某不再涨工资,孙某不同意。孙某对公司的说法不认可,称其并未向公司提出过涨工资。
2018年11月1日孙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108000元。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公司不认可该裁决,于是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与公司签订了6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同孙某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通知孙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孙某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离职前12个月月工资9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08000元未超法定标准,孙某亦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经济赔偿金108000元。
不过,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与公司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孙某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同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孙某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公司主张孙某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6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合同到期前向再审申请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应同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经审查,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