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康美药业判决书公布后,部分上市公司独董毫不迟疑地选择“落荒而逃”。独董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可以归结为是中国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跨越性的一步,是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小试牛刀”。同时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优化的一个标志:在涉及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事情上,“谁签字,谁负责”将会以法之名得到坚决贯彻。

对康美药业的判决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部分上市公司独董辞职,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中国式投保为何能够“一鸣惊人”,震慑作用能够立竿见影呢?

从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对投保工作的探索就一直在进行。及至代表人诉讼机制出现在新《证券法》等法规当中并实施后,投保工作才切实实现了有法可依(此前也有投资者获胜的案例,但在维权过程极其艰难)。

此次康美药业独董被判连带赔偿,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施行以来的首胜。对一批“签字独董”起到了相当程度的震慑作用,直接表现为多位独董辞职(除正常的职务调整外,一部分辞职独董肯定感受到了法治的凛然)。监管层更是明确表态,下一步,将依法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是怎样为投资者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的呢?

在康美药业判决书中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提出的有关独董的诉讼请求包括,“没有必要区分有关独立董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等责任人员的参与及过错程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高管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代表的诉讼请求直指问题核心,最终让法院采纳并判相关独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对投服中心的工作性质并不了解。如果投服中心能够详细地讲一讲此次诉讼的经历,对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都是一种洗礼,对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进程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个需要反思的是,已经施行了20多年的独立董事制度,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并赋予更多中国特色?

独董制度是“舶来品”,但在中国资本市场也有20多年的历史,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着重要位置,更是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虽然在新《证券法》中仅有一处提及独立董事,但却出现在受关注度较高的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当中。该项条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被新《证券法》授权,本应在投保工作中大显身手的独董,却成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受罚对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包括监管层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都应该认真反思,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在康美药业的判决公布后,有舆论就曾讨论这几名独董冤不冤。从名副其实、责权利对等的角度看,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已经得到了极大改善和优化,“独董花瓶”已经没有位置摆放了。“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这句话应当成为每一位独董的座右铭,并每日三省之。否则,后果很严重。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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