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11月19日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统一为200万元以上。

据悉,针对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等问题,财政部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czbgkscjc202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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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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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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