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消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通过控制71个证券账户操纵4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共计罚没4.46亿元。
当事人潘日忠1970年出生,居住于山东省莱阳市。经查明,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潘日忠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多种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控制使用31个账户,操纵“天铁股份”盈利37450465.10元;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控制使用32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盈利33644259.05元;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控制使用4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盈利132804051.90元;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控制使用49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盈利19374218.77元。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包括: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等。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