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模上,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但在影响力上,我国是数字经济小国。我国的数字经济国际地位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视角一致,DEPA的条款对我国适用度更高。通过参与DEPA,来进行中式规则的输出更加便利,可以避免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限制。

中国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以下简称《协定》)。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时表示,加入《协定》,展现了中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及相关规则制定的建设性姿态,也反映出中方致力于扩大开放、对接国际高水平规则标准的坚定决心。

中国申请加入《协定》既是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的一个合理反映,同时也是谋求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的具体行动。

2019年5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启动了《协定》三方会谈,《协定》的发起初衷在于制定数字经济前瞻性的标准。不过,由于突发疫情的原因,《协定》的签署仪式受到影响。直到2020年6月12日,《协定》才以虚拟签署的形式在线上完成。《协定》是数字贸易领域最早的单独协定,有针对性地协调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数字贸易规范,为全球数字经济制度安排提供了模板。

数字贸易相关协定的三大发展趋势

2014 年《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中通过互联网或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和传输等的商业活动。简单来讲,数字贸易就是数字经济与国际贸易的融合,主要的改变在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前者主要是技术赋能,后者主要是数字服务贸易成为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根据中国信通院《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达31925.9亿美元,占服务出口的52%,且增速远超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

为了应对新的贸易形式和可能出现的贸易问题,近年来,各国愈发重视数字经济和贸易领域的规则制定。当前,数字贸易相关协定呈现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首先,全球性的数字贸易协议存在空白。WTO电子商务“联合部门倡议”(Joint Sector Initiative)原定于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之前结束,至少为数字领域制定一些共同的规则。但由于疫情原因,原定于哈萨克斯坦举行的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推迟举行,多边框架内的谈判进程受到影响,全球性协议出台遥遥无期。

其次,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国内数字经济立法,在当前全球性协定缺位的情况下国内立法的完善是大趋势。这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国内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也为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参照,适时保障本国企业合法权益,但这也造成了国际竞争中常出现不同国家法律间的矛盾。

再次,数字贸易协定多为双边协定,即点对点的协定,往往是签署协议的两国协调各自的诉求,降低协商成本,例如《美日数字贸易协定》。部分国家也在探索在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数字贸易的章节,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达成了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

DEPA的特点和价值

《协定》是为数字经济制定前瞻性的标准,其主要价值体现在数字贸易方面。《协定》由16个主题模块构成,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处理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阔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其中与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相关的协定元素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协定》提及了数字身份认证(Digital Identity)、无纸化贸易(Paperless Trade)、电子发票(E-Invoicing)、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Fintech and E-payment),对当前数字贸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需要调和的矛盾进行了梳理和规范,旨在降低数字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促进数字贸易更好更快发展。数据跨境流动与创新方面,由于《协定》发起方也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协定》在不少条款上继承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但由于发起者视角不同,《协定》没有延续美国主导的数据自由方案,它更注重个人信息保护,鼓励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确保它们符合特定国家的规范。

从《协定》的发起国和协定本身的特点出发,笔者认为,该协定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协定》是一个联盟性的协定。《协定》虽为三国发起,但并不排斥其他想要参与的国家,可以看出,它是在为形成一个数字贸易大联盟而努力。在全球性甚至是区域性协定缺失的情况下,《协定》的意义得以凸显。第二,《协定》是一个小国视角的协定。虽然新加坡数字经济竞争力排在全球前列,但从规模上来讲,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数字经济体量并不大,小体量决定了它在数字经济全球话语权方面依旧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即使《协定》不少内容来自《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但在很多地方还是能够看到它对数字经济小国自身发展保护的侧重。比如在“构建值得信赖的数字环境”方面,该协定提到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众数字参与程度,提高数字包容性。这个特点也为更多国家加入该协定提供了基础。第三,《协定》是一个模块化协定。模块化协定是它的一个创新,该特点使《协定》成为更多国家容易接受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参与国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协定元素。《协定》希望通过模块化设计以及对参与者的开放态度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参加,从而扩大协定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

带去中国声音

中国之所以申请加入《协定》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扩大开放,加快数字经济走出去的步伐。数字经济是融合经济、规模经济,开放是继续壮大的必然选择,加入《协定》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既有直接效应又有间接效应。直接效应是加大与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等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间接效应是借助《协定》这个平台,帮助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找到更多数字经济合作伙伴,最大程度上降低扩圈的沟通和协商成本。其二是在国际数字贸易谈判中输出中式规则。虽然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全球第二,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全球影响力依旧有限。也就是说,在规模上,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但在影响力上,我国是数字经济小国。我国的数字经济国际地位与《协定》的视角是一致的,因此,《协定》的条款对我国适用度更高,并且通过参与《协定》来进行中式规则的输出更加便利,可以避免受到一些发达国家的限制。

目前,全球数字经贸规则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第一是美国提出的倡导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地化要求的模式;第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的模式;第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美国模式为追求大市场,欧盟模式为追求保护。显然,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开放市场意味着国内产业将受到极大冲击,因此,追求数字主权更契合这些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另外,通过《协定》,输出中式规则,也是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的责任体现。

实际上,中国申请加入《协定》能带来双赢。一方面,加入《协定》能够为我国带来更广阔的市场、更有影响力的平台,提高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辐射能级,有助于实现数字贸易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形成畅通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体系;另一方面,中国的加入也能够提高《协定》的影响力,为《协定》带去中国声音,从而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国家参与其中,共谋数字经济发展,共享数字经济成果,共建数字经济生态。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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