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后的首次落地。《报告》根据不同主体,分别对投资者、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等提出意见建议。对投资者,建议: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对监管部门,建议: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对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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