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这些新规在长三角施行。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变化!

上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的“四梁八柱”,设总则、投资自由便利、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资金自由便利、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数据流动、前沿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权益保障、附则等共十章五十五条。

上海: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新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上海:到2025年满足12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上海出台《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提出:形成适度超前的城市充电网络,到2025年,满足12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市车桩比不高于2:1;重点推动“僵尸桩”治理、小区充电等难点问题;强化新建小区安装条件预留等方面管理机制建设;加快智能桩推广;把小区充电桩建设纳入小区更新改造范畴,同步夯实汽车厂商配建责任。

上海老字号认定条件:“创立时间达50年(含)以上”等

上海出台《关于开展上海老字号认定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申请上海老字号认定,应具备在上海市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创立时间达50年(含)以上、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等8个条件。申请上海老字号的企业,参照认定条件提供历史沿革、文化传承、商标权利、经营情况、社会评价等相关证明文件。

《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针对产品内容变更,规定明确只有在剧本的故事背景、剧情、角色、对白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才需重新备案,不属于实质性修改的无需重新备案;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或活动前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上海:轨交关键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运营技术条件

2022年3月1日起,上海施行新修订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轨交关键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运营技术条件;轨交企业应当按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评估;轨交企业应当对轨交关键设施设备实行动态监测,并根据运营安全需要设置在线监测设备。

《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施行

《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上海将建立健全标准引领、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细化学生欺凌处置机制等,填补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空白。

浙江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不得强制收集指纹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外卖无封签可拒收

2022年3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个首次”是亮点

新修订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四个首次”,是本次《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一大亮点,包括首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内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首次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审工作第一责任人;首次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内审机构职责;以及首次要求国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等。

江苏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改造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通过引导分流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同时还明确走道、电梯等公共空间,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并从法规层面赋予了物业公司一定的管理权限。

安徽

安徽: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比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安徽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比例。此次比例调整幅度为:2.7:1调整到4.2:1,其中:低谷电价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8%,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此次电价调整不涉及居民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不作调整。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修订后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从6个方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进行了规范,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对省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费,不得收取“赞助费”。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施行

专门用于管理和保护引江济淮工程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科学划定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完善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制度,强化了运航管理保障通航安全,并提出了水质保护的各项要求。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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