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今年提交的提案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民盟中央建议,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监管参与制定独董参考薪酬标准,并参与独董工作指导。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约3.69亿元。此事引发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和市场的广泛讨论。

民盟中央表示,以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运行20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A股市场独立董事人数共计14,060人。2021年A股上市公司总数达到4,691家,总市值91.36万亿。独立董事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私人关系选聘,而独立董事除履行职责外,有些还担负着为上市公司背书、吸引资源、带来名声的分外职能,很难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到独立监督、有效监督的作用。

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独立董事“懂事”是指独立董事能够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独立判断和有效监督。实践中部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依然存在,履职意愿不强,对公司了解不足。有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更看重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把独立董事变成名誉职务,忽视了为公司经营和决策发挥“监军”和“参谋”的实际效用。

三是独立董事不积极。在现今资本市场上,独立董事职责广、责任大,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能充分激发其积极性。

四是独立董事制度缺乏规范。目前针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没有专门针对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这不仅使独立董事制度无法可依,还缺失了通过立法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的过程,使全社会通过外部人士对上市公司内部运作有效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规范证券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失能。

民盟中央建议,起草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将我国20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固化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履职监督机制等作出规定,使独立董事在经济社会中的定位清晰,监督履职有法可依,广大股民对通过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更加明确,上市公司能够普遍做到依法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觉接受独立董事监督履职,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治理,使独立董事的队伍更加专业成熟,更具有责任感、使命感。

同时,加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指导。在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内部设立专门管理和指导独立董事工作的机构,通过辖区管理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加强指导。制定在证监部门全面指导下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管理中的监督规则和对事关证券监管问题的情况上报规则,独立董事对属地证监部门的述职规则,以及证监部门对独立董事全面的考评、褒奖和处分规则。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独立董事参考薪酬标准。我国现有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了较高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因此,目前有充分的条件通过提升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方式激发其履职愿望。建议在证监部门的参与指导下,结合上市公司的规模、业务领域、市值情况等因素制定独立董事公开的薪酬指导标准,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参考执行。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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