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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成为稳经济重要抓手的当下,对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治理,无疑是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资金透明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
今年以来,专项债和政策性金融工具在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无论是已逾3.4万亿元的新增专项债,还是政策性银行调增8000亿元信贷额度,或者国开行、农发行设立3000亿元金融工具,这些都从源头上保证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
开源的同时,节流同样重要。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多个阶段,其中,招投标阶段的有效投资控制,是实现工程总投资控制目标的关键。如四川阿坝州最新披露数据显示,今年1~5月,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工程招投标项目232个,分244个标段,平均参加竞标155.5家/标段,中标金额47.69亿元,节约资金2.86亿元。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之更公平、更有效。投标人充分竞争,保证利润空间的同时让招标人实现采购成本最小化的基本诉求。但在具体实践中,诸如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插手干预招标、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等问题直接导致充分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而导致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等。招投标制度的择优功能受限,即便成本绝对值仍控制为最小,资金要素的使用效率也并未达到最佳。
诸如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建设等以政府为主要采购主体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考虑的也并不仅仅是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还有更广泛的社会效益。因此,“成本最小”并非唯一决策依据,如何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让项目资金花在刀刃上,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样关键。
此番《意见》对招投标流程中各主体权责做出明确界定,有利于让各主体的行为有章可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招投标制度发挥择优效用,并最终有助于实现投资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