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起草《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从而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办法》将自8月26日至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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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七条内容。

此次《办法》在现有政策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管理范围基础上,还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并对债务工具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对于外债用途,《办法》有明确规定,表示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企业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时,应保证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条件。

《办法》指出,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国际收支状况等,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同时,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指出,发改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其中,特别强调,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在附则中也指出,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对外报告和披露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发改委年初发布的数据,2021年,共有335家中资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592笔,金额合计1946亿美元,维持亚洲(除日本)G3债券第一大发行体地位。

彼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就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原则,继续鼓励和支持优质企业合理利用中长期外债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积极引导企业优化外债利率和期限结构,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更好发挥企业中长期外债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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